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3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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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350號原告 黃謙勳 (住詳卷)被告 胡軍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992號;113年度金簡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粘凱庭
法官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