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16號被告 徐仕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仕豪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
二、經查,被告徐仕豪前於民國111年5月9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事由存在而為羈押處分。茲因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拘役40日在案,嗣經臺灣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撥借執行,有該署111年執次字第1914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1年7月1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維辰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