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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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裁罰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2號受罰人 蘇成祿 上列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成祿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三人 蘇成章 以受罰人前經新力製衣有限公司(下稱新力製衣公司)選任為公司解散後之清算人,詎受罰人僅於民國97年12月29日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解散登記,並經經濟部函准登記後,即未再執行任何公司清算之事務,更不向法院聲報就任清算人等情為由,具狀向本院聲請對受罰人為裁罰,並提出新新力製衣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經濟部函、新力製衣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存證信函、掛號收件回執為證。經查,新力製衣公司於97年12月25日經股東會議決議解散,並於同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經公司股東選任而就任新力製衣公司清算人後,僅於97年12月29日向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解散登記,嗣主管機關經濟部於同日准予登記在案,有新力製衣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經濟部97年12月30日經授中字第09734272540號函、新力製衣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在卷可稽。另新力製衣公司經主管機關為解散登記後,受罰人迄今仍未依法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及進行清算程序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稽,足徵受罰人就任清算人後猶未聲報,顯逾法定聲報期限,爰依蘇成章之聲請及首開法條規定,並審酌受罰人逾期10餘年迄未聲報等各情,裁罰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