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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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30號原告 李偉銘 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 律師被告 林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80,598元【計算式:(50+92)平方公尺×42,100元+(1+1)平方公尺×41,100元×7/24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3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