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原告 蔡逸秋 被告 劉兆洋 上列被告劉兆洋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蔡逸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函妤
法官施元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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