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911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樓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5號,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杜惠錦法官廖紋妤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