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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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63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關係人丙○○
丁○○戊○○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宣告甲○○(○,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宣告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原裁定主文第二項中關於「選定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定甲○○(○,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曾湘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