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8號

原告A女(AB000-A113205)

A女之父(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A女之母(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俊宏 律師

被告CORDOBAFLOREZMICHELSTIVEN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1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蔡有亮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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