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8號
原告A女(AB000-A113205)
A女之父(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A女之母(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俊宏 律師
被告CORDOBAFLOREZMICHELSTIVEN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1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蔡有亮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