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建物面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19號原告 林斐敏 被告 欉婕 睎
范振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建物面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㈠先位聲明:被告欉婕睎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中部分面積即5.79平方公尺(依地政機關鑑定結果)之所有權回復移轉予同段337建號建物。㈡備位聲明:被告范振溢應將系爭房屋中部分面積即5.79平方公尺(依地政機關鑑定結果)之所有權移轉予原告。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先、備位聲明間為選擇關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是本件應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房屋面積所有權之交易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自承與欉婕睎達成協議,約定原告同意減價240,000元,將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出售予欉婕睎,欉婕睎並同意將原告請求移轉之面積回復登記予同段337建號建物,堪認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房屋面積所有權之交易價額為24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0,000元。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