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87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誌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承鉉 冷氣工程行即 陳凱程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9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之2,400元,尚應補繳800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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