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8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幸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執聲甲678),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幸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理由
一、受刑人林幸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於本件附表所示之5次犯行,均係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於106年8月1日至同年11月9日,短期間內反覆施用毒品5次,犯同一罪名5次,衡其情況,實係受刑人於身體未受公權力機構拘束,而自己深陷毒癮無力自拔所致,若於定其執行刑時,仍予機械性累加各罪之刑期,則對於受刑人顯屬過苛,復審酌其尚有前案同屬施用毒品罪之刑期3年
2月(苗檢107執更558)正在執行之中,爰於本件定其執行刑時,酌予寬減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