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44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台北市○○區○○路○○號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肆佰捌拾肆元,及其中玖
仟柒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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