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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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 梁寶仁 被告大億重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仕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