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林金川 被告 羅奕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中金簡字第1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林忠澤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嘉綸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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