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75號原告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隆 訴訟代理人 黃瑞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太華情有限公司馮國慶郭冰冰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1,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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