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97號聲請人 李武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賓達、巨輪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債權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