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4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博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博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博存前因犯偽造貨幣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但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至編號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補充為「新竹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63號等」;「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位應予刪除),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