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他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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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他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82號原告 高華強 被告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吉珥 被告新廣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吉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訴,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3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24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33,670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