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03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笠宏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754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