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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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14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李為煌 即 李威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肆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茲因債權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一)債務人李為煌即李威成於民國100年6月29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權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債權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943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10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