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柯○廷(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柯○吉(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被告 江啟德
宜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怡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中交簡字第7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傅可晴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卉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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