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34號

原告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即林柏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臣茂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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