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916號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蔡宜謙
一、原告與被告 林世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所提出之本件起訴狀欠缺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大小章印文,其上僅有訴訟代理人之蓋印,且訴訟代理人亦欠缺委任狀,故應補正,本件起訴方屬適法。又原告並應具狀提出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