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聲字第131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羇押前擔任水泥工,賺取微薄收入,供家中年邁雙親和幼兒生活上所須,被告羈押以來,家中經濟一時陷入愁雲慘霧之境,且被告到案前因身體狀況不佳,曾在加護病房住院,並非被告有意逃亡,請求准予具保候傳,或限制住居等語。
二、查被告因犯本案三件竊盜罪嫌疑重大,且其從97年2月至本98年4月間,除本案三件竊盜案件外,尚有三件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反覆實施用一犯罪之虞,且被告在偵查中未到庭,經通緝始行到案,認其亦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事,並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況監所有可施以必要之醫療,參以被告自承父母均由姊姊奉養中,是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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