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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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 張宥宸 (原名 張芸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褣璇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89,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