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 王乙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方毓涵┌─────────────────────────────────────────────┐│支票附表:108度司催字第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周淑華 │花蓮二 信田蒲分 │民國108年2月15│7,450元│0000000│070-031-││││社│日│││000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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