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請人 王琮棋 相對人 謝樹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此乃物權法定之原則。而抵押權既屬於不動產物權之一種,則依法律所為抵押權之設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是抵押標的物必須為已辦理登記之不動產始足當之,抵押權設定時尚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縱使經抵押人及抵押權人合意為雙方所設定抵押權之效力所及,亦因該未保存登記之建物無從於地政機關之建物登記簿載明,而不生抵押權設定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非抗字第54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謝樹語於民國106年3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2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6年6月22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門牌號碼為:
南投縣○○鄉○○村○○路○○○號未保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經登記之抵押權標的物僅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並無系爭建物,此有他項權利證明書在卷可稽。又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縱就系爭建物約定為該借款之共同擔保,然依首開說明意旨,系爭建物既係未經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即無從將抵押權登記於系爭建物登記簿上,是就系爭建物依法自不生抵押權設定之效力,則聲請人關於對系爭建物主張其抵押權並請求本院院裁定拍賣之聲請部分,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本件除駁回部分外,聲請人其餘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0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名間鄉│北松嶺││1299││70.36│全部│謝樹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