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國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256號、104年度執字第9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國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國裕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犯行,業經本院以104年度交易字第69號、104年度審交易字第667號判決分別處以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03.22│104.03.08│├──────┼───────────┼───────────┤│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8073號│104年度偵字第772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交易字第69號│104年度審交易字第667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5.12│104.05.18│├─┼────┼───────────┼───────────┤│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交易字第69號│104年度審交易字第667號││決├────┼───────────┼───────────┤││判決確定│104.06.15│104.06.2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014號。│96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