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漢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9939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漢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漢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黃漢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4頁背面,104年度執聲字第2229號卷第3至8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黃漢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賭博│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間某日至104年2月5日│104年5月9日至104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398、│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3486號││年度案號│606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393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017號││├────┼──────────────┼──────────────┤││判決日期│104年3月31日│104年6月1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393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017號││判決├────┼──────────────┼──────────────┤││判決│104年5月25日│104年7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564號│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939號│││(已執畢)││└────────┴──────────────┴──────────────┘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