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 田榮鑑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永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田永光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有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然原告仍向本院起訴,準此,請 陳明 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依據。
㈡、請提供坐落屏東市○○段○○段○○○號土地以及同段333建號建物之登記謄本、異動索引,以及於民國86年7月11日申請設定抵押登記之相關資料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