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3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意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壹佰零玖元,及其中肆萬叁仟貳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柒萬捌仟元,及其中肆拾肆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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