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31號原告 黃清風 被告 石鈴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1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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