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娜慧
張月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傷害案件(108年度偵字第325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木棍壹支、雨傘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502號被告李娜慧、張月妃犯傷害一案,已經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扣案之木棍1支、雨傘1支,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而其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娜慧、張月妃因傷害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2502號提起公訴,嗣因被告李娜慧、張月妃雙方調解成立,均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1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該案扣得之木棍1支、雨傘1支,分別係被告張月妃、李娜慧所有並供渠等為上開傷害犯行所用之物,業據渠等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108年度偵字第32502號卷第69頁反面至70頁反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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