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42號聲請人甲○○
丁○○丙○○相對人乙○○
戊○○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迭經本院89年度重訴字第183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6號、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89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2號、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232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95號等判決及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37
6號裁定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戊○○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確定相對人乙○○、戊○○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282元、24萬2,44
8元(算式詳附表),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宜蓁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審級│項目│金額│備考│├───┼─────┼─────────┼────────────┤│一│裁判費│104,000元│聲請人支付││├─────┼─────────┼────────────┤││郵費│419元│聲請人預繳850元,已│││││退431元││├─────┼─────────┴────────────┤││合計│104,419元│├───┼─────┼─────────┬────────────┤│二│裁判費│112,487元│聲請人支付││├─────┼─────────┼────────────┤││郵費│1,157元│聲請人預繳854元,不│││││足303元│││├─────────┼────────────┤│││204元│⑴相對人乙○○預繳680元│││││,已退476元│││││⑵此部分因乙○○未繳裁判│││││費而經本院裁定駁回上訴│││││,並命其負擔裁判費,故│││││不列入計算││├─────┼─────────┴────────────┤││合計│113,644元│├───┼─────┼─────────┬────────────┤│三│裁判費│52,055元│聲請人支付│││├─────────┼────────────┤│││71,681元│相對人戊○○支付││├─────┼─────────┼────────────┤││郵費│156元│⑴聲請人預繳340元,扣除│││││第2審不足之303元郵費│││││後,退還剩餘之37元│││││⑵故此部分由相對人戊○○│││││支付,並退還524元││├─────┼─────────┴────────────┤││合計│123,892元│├───┼─────┴──────────────────────┤│總計│341,955元│├───┴────────────────────────────┤│㈠第一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由聲請人負擔70/100,乙○○負擔25/100,││戊○○5/100:││⑴訴訟標的價額: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對於第一審判決未上訴而確定之金額:││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⑵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裁判費:││104419x0000000/00000000=29126元││⑶聲請人應負擔:29126x70/100=20388元││乙○○應負擔:29126x25/100=7282元││戊○○應負擔:29126x5/100=1456元││㈡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三審訴訟費用由戊○○負擔:││⑴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裁判費:││104419x0000000/00000000=75293││⑵第二審訴訟費用:113644元││⑶第三審訴訟費用:123892元││㈢兩造分擔方式:││⑴聲請人應負擔:20388元││乙○○應負擔:7282元││戊○○應負擔:1456+75293+113644+123892=314285元││⑵聲請人已支付:104419+112487+1157+52055=270118元││戊○○已支付:71681+156=71837元││⑶乙○○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7282元││戊○○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000000-00000=242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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