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20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原告丁○○
法定代理人戊○○○法定代理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庚○○被告己○○訴訟代理人辛○○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9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訴字第179號公共危險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上午9時20分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蔡書瑜書記官林豐富調解委員游淑惠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丙○○原告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庚○○被告訴訟代理人辛○○調解委員游淑惠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丁○○新臺幣壹拾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法定代理人丙○○如數點收無訛。(簽名:丙○○)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乙○○新臺幣參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法定代理人庚○○如數點收無訛。(簽名:庚○○)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林豐富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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