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67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中良
葉永盛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370號、101年度偵字第2190、2421、2856、4708、496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郭中良犯攜帶兇器搶奪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如附表一至四所處罪刑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至四所處罪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扣案之一字起子壹支沒收。
葉永盛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甲、事實部分
一、郭中良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8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民國97年9月11日出所另執行他案。其另因侵占(詐欺)案件,由本院以87年度自字第2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
540號)駁回上訴確定;因竊盜案件,由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35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518號)駁回上訴確定;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9年度上更一字第1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因侵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11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及罰金銀元1萬元確定(罰金部分,於89年10月28日易服勞役執行完畢);因電信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29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之罪,嗣經減刑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聲字第4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其後於95年5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後執行殘刑1年1月29日,並與另案贓物案件所處拘役50日接續執行,甫於98年12月16日執行完畢,翌日出監。竟猶不知悔改,復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99年9月22日20時許,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折疊小刀1把,騎乘機車在臺南市○區○○路2段一帶,見 林家慧 獨自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騎乘機車尾隨於後,至林家慧將上開機車停放於該路段635巷111號林家慧任職之餐飲店前時,即向林家慧偽稱其為警察並稱林家慧違規欲查驗林家慧證件,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林家慧交付證件供其查看後,郭中良復要求檢查林家慧身上有無藏放藥品及檢查林家慧之背包,林家慧乃表示希望進入店內再檢查,並拿著背包欲進入店內。詎郭中良竟制止林家慧進入店內並表示要開罰單,且取出所攜帶之前開折疊小刀,趁林家慧誤以為郭中良要取出開罰單物品而不及防備之際,出手順勢搶奪林家慧所有之背包(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約3萬元、皮夾1個、身分證、健保卡、行照、駕照各1張及相機1臺)及身上所戴之項鍊1條,得手後旋即騎乘機車逃逸。嗣郭中良於警方偵辦另案竊盜案件,尚未發覺其有上開犯罪事實時,經警詢問其是否另涉他案時,主動供出上開事實,向警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於如附表一至四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嗣郭中良於警方偵辦另案竊盜案件,尚未發覺其有上開犯罪事實時,主動向警方供出上開事實(除附表一編號7部分外),向警自首而接受裁判。
(三)於101年1月2日1時許,在臺南市○○路旁加油站廁所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下簡稱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下簡稱甲基安非他命)摻入香菸內吸用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惟因其所施用之前開毒品品質不佳,郭中良乃於同日返回其臺南市○區○○路○○○號住處後,接續在上址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置入針筒後注射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1年1月4日8時15分許在臺南市○○○街○○號因另案為警緝獲,經警詢問其是否有施用毒品時,乃主動供出其有施用毒品之事實,並於同日9時許同意經警採尿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及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
嗣郭中良於101年1月4日上午8時15分許,在臺南市○○區○○○街○○號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後,除上開(二)附表一編號7部分外,其餘犯行均在犯罪為有偵查犯罪權限公務員發覺前,陸續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第六分局警員主動供承前述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並經郭中良同意搜索扣得中良所有,供行竊所用之一字螺絲起子1支。
二、葉永盛係址設臺南市安定區沙崙39之2號「龍賀資源回收場」之負責人,其明知郭中良於100年4月至6月間某日在上址交付之衛星導航及行車紀錄器各1臺係郭中良所竊得之贓物,竟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收受上開衛星導航及行車紀錄器各1臺。葉永盛復知悉郭中良於同年6月21日晚間某時兜售之冷氣機3臺,為郭中良所竊得之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以1臺1,000元之價格故買上開冷氣機。
嗣經郭中良供出上情後,經警通知葉永盛到案,葉永盛始自行將上開衛星導航及行車紀錄器各1臺交予警方扣案。
三、案經郭中良對犯罪事實一(除附表一編號7外)自首,及 張春秋翁志強廖世弘汪灃瀚曾添發湯嶺南林杏如卞威勝蔡宜蓁李添松侯偉 喬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 張政昌楊蕙蔆 、龍崗國小、 黃俊銘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乙、理由部分
一、前項犯罪事實一(一)部分,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證人即被害人林家慧於警詢(警㈥卷第6至7頁)及偵查(偵㈥卷第32頁)中之指述;
(二)臺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偵㈥卷第36頁)及照片4張(警㈥卷第8至9頁);
(三)被告郭中良於警詢(警㈥卷第3至4頁)、偵查(偵㈥卷第33頁)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前項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證人即被害人或告訴人供述部分:
1.證人即被害人 蘇冠甫 (警㈣卷第6頁)、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黃信雄 (警㈣卷第7頁)、證人即被害人 許重賢 (警㈠卷第136至137頁)、證人即告訴人黃俊銘(警㈣卷第16頁)、證人即被害人 陳志南 (警㈠卷第150至151頁)、 林盈愷 (警㈣卷第18頁)、 凃春振 (警㈤卷第3頁)、 陳淑 珠(警㈣卷第19頁)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述(以上為附表一部分);
2.證人即被害人 楊國 良(警㈡卷第10至11頁)、 岳貴月 (警㈡卷第14至15頁)、證人即被害人 王伯源 之妹 王鈴祺 (警㈡卷第17至18頁)、證人即被害人 鄭世安 (警㈡卷第24至25頁)、 劉世輝 (警㈡卷第27至28頁)、 胡晉樺 (警㈡卷第30至31頁)、曾 弘閔 (警㈡卷第33至34頁)、 蔡敏鴻 (警㈡卷第39至40頁)、 張素真 (警㈡卷第42至43頁)、 潘冠 豪(警㈡卷第45至46頁)、 阮威勝 (警㈡卷第48至49頁)、 鄭哲維 (警㈡卷第58頁)、 王嘉村 (警㈡卷第62至63頁)、 洪浩 景(警㈡卷第70至71頁)、 陳幼 (警㈡卷第80頁),及證人即告訴人張春秋(警㈡卷第20至22頁)、翁志強(警㈡卷第36至37頁)、廖世弘(警㈡卷第51至52頁)、汪灃瀚(警㈡卷第54頁)、曾添發(警㈡卷第65至67頁)、湯嶺南(警㈡卷第74至76頁)、林杏如(警㈡卷第82至86頁)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偵㈠卷第68頁,受話人劉世輝)1紙(以上為附表二部分);
3.被害人 蘇建哲 (警㈠卷第29至30頁)、 林俊輝 (警㈠卷第33至34頁)、 潭雲 (警㈠卷第36至37頁)、莊 雅惠 (警㈠卷第40至41頁)、 王秋澄 (警㈠卷第44至45頁)、 林浤稼 (警㈠卷第47至48頁)、 黃立葳 (警㈠卷第50至51頁)、 徐海貴 (警㈠卷第53至54頁)、 吳錦霞 (警㈠卷第60至61頁)、魏 武正 (警㈠卷第63至64頁)、 周信延 (警㈠卷第66至67頁)、 黃碧真 (警㈠卷第69至70頁)、 柯彝弘 (警㈠卷第72至73頁)、 陳柏任 (警㈠卷第75至76頁)、 李書銘 (警㈠卷第78至79頁)、 金弘祥 (警㈠卷第81至82頁)、 黃健嶂 (警㈠卷第85至86頁)、 郭文儀 (警㈠卷第88至89頁)、 蘇旺 希(警㈠卷第91至92頁)、 莊柏瑞 (警㈠卷第94頁)、 陳泰安 (警㈠卷第96至97頁)、李 高峰 (警㈠卷第99至101頁)、 郭再寶 (警㈠卷第103至104頁)、 張巏龍 (警㈠卷第107至108頁)、 林瑞 源(警㈠卷第117至118頁)、 瞿迪 娟、 林美 鳳、 鄭田坤 、吳 昇霖胡智彰楊國珍王文祥歐陽鴻激 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述,及證人即告訴人卞威勝(警㈠卷第57至58頁)、蔡宜蓁(警㈠卷第110至111頁)、李添松(警㈠卷第114至115頁)、 侯偉喬 (警㈠卷第126至127頁)、張政昌(警㈠卷第153至154頁)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偵㈠卷第67頁,受話人李添松)1紙(以上為附表三部分);
4.證人即被害人 王國榮 (警㈣卷第11至12頁)、 楊千吟 (警㈣卷第13頁)、 賴邱 麗香 (警㈣卷第15頁)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述,及證人即告訴人楊蕙蔆(警㈣卷第9至10頁)於警詢中之指訴(以上為附表四部分)。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葉永盛於於警詢(警㈠卷第18頁、第22頁)、偵查(偵㈠卷第58頁)中之供述;
(三)照片部分:
1.現場照片9張(警㈣卷第29至33頁)、現場照片4張(警㈣卷第20頁)、現場照片2張(警㈣卷第28頁)、現場照片4張(警㈣卷第21頁)(附表一部分);
2.現場及車輛照片61張(附警㈡卷內,附表二部分);
3.現場照片76張(附警㈠卷內,附表三部分)、車輛照片2張(警㈠卷第141頁,附表三編號34部分);
4.現場照片2張(警㈣卷第26頁)、現場照片2張(警㈣卷第27頁)、現場照片9張(警㈣卷第22至25頁)(附表四部分);
(四)其他證據部分:
1.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㈣卷第34頁)1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紙(警㈣卷第35至36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及尋獲電腦輸入單(警㈤卷第16頁、第14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警㈤卷第15頁)各1紙、勘察採證紀錄表(警㈤卷第6頁)、勘察採證同意書(警㈤卷第11頁)、證物清單(警㈤卷第12頁)、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警㈤卷第13頁)各1紙、勘察採證現場圖2張及照片9張(警㈤卷第7至9頁)、臺南市政府府警察局101年2月21日南市警鑑字第1012200305號鑑驗書1份(警㈤卷第4頁)可稽;
2.101年1月4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警㈡卷第8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警㈡卷第90至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警㈡卷第92頁)、收據(警㈡卷第93頁)各1件可稽;
(五)一字起子1支扣案可證;
(六)被告郭中良於警詢(警㈠卷第1至13頁、警㈡卷第2至3頁、第6至8頁、警㈣卷第1至5頁、警㈤卷第1至2頁)、偵查(偵㈠卷第45至51頁、第71至72頁、偵㈡-1卷第34至38頁、第46至47頁、偵㈣-1卷第30至32頁、偵㈤卷第23至24頁)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三、前項犯罪事實一(三)部分,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名冊(警㈢卷第4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1年1月1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警㈢卷第3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偵㈢卷第4至15頁)、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偵㈢卷第16頁);
(二)被告郭中良於偵查(偵㈢卷第22頁)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四、前項犯罪事實二部分,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郭中良於警詢(警㈠卷第12頁)及偵查中(偵㈠卷第48頁、第49至50頁)之指述;
(二)證人即被害人許重賢於警詢中(警㈠卷第136至137頁)之指述;
(三)臺南市政府歸仁分局101年1月25日扣押筆錄(警㈠卷第24至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警㈠卷第27頁)各1件附卷可稽;衛星導航、行車紀錄器各1臺扣案可證;
(四)被告葉永盛於警詢(警㈠卷第18頁、第22頁)、偵查(偵㈠卷第58頁)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丙、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郭中良所為:
(一)前開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326條第1項之加重搶奪罪。被告以僭行公務員職權犯行制止被害人林家慧,作為搶奪犯行之實行著手行為,二罪間顯有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之加重搶奪罪處斷。
(二)前開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1.附表一部分:⑴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
被告郭中良於行為後,刑法第321條第1項業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月28日施行,修正後本條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且本條第1項第1款刪除「夜間」之限制,使日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者亦成立此加重罪名;與修正前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第1項第1款限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者始成立此加重罪名比較,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郭中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部分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另起訴書雖認被告郭中良所持以行竊(轉開落地窗)之磨甲刀係屬兇器,惟被告郭中良於本院供稱其持以犯案之磨甲刀係一般人用以修指甲之扁型修指甲刀,長約10公分(本院卷第146頁背面)。經查,磨甲刀雖名為「刀」,然僅係一般供磨指甲所用之生活工具,其質地非如一般刀械之堅硬,亦無開鋒之刀刃,且長度甚短,顯與一般足以攻擊人身,危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之器械有間,尚難認其係兇器。從而,起訴書認被告郭中良此部分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論處,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⑵如附表一編號2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⑶如附表一編號3、4、5、7、8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⑷如附表一編號6部分所為,係犯同法第320條第3項、第1
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郭中良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另公訴意旨雖認應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論處,惟本院認磨甲刀非屬兇器已如前述,本件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
2.如附表二至四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罪。
(三)前開犯罪事實一(三)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單獨分裂予以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另被告在臺南市○○路旁加油站廁所內,以將毒品摻入香菸內吸用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後,因其所施用之前開毒品品質不佳,乃於同日返回其住處後,接續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置入針筒後注射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其施用毒品行為時間緊接,且係基於取得同一次施用毒品效果所為,在刑法評價上各個行為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割裂,應係數個同種施用毒品舉動之反覆施行,應包括予以評價為同一行之接續犯,屬包括一罪,併此敘明。
(四)被告郭中良除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犯行外,其餘犯行均在犯罪為警方發覺前,向該警方自首而受裁判,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附表一編號6部分並遞減其刑)。
(五)被告郭中良有如前開事實欄一所載之前科犯行,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按,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其刑)。
(六)被告郭中良所犯前開各罪,罪名與犯罪構成要件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郭中良曾有多次前科犯行,仍一再行竊,且冒充員警搶奪他人財物,及不思戒絕施用毒品、犯罪行竊次數甚多,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所生危害甚鉅暨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示懲。
二、核被告葉永盛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同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葉永盛上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葉永盛經營資源回收業,竟收受及故買贓物,助長行竊風氣,及其所收受及故買贓物數量尚非甚多暨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示懲。
三、扣案之一字起子1支,係被告郭中良自100年12月起至101年1月止行竊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偵㈠卷第72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而被告郭中良自100年12月起至101年1月止行竊之案件計有附表二編號20至22、附表三編號38等4件,爰於該四案件宣告沒收。
另被告行竊所用之未扣案之折疊小刀、磨甲刀、自備鑰匙、一字扳手、一字起子,因被告已丟棄,無從特定其種類及樣式,且此部分之沒收並非義務沒收,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丁、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158條第1項、第326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戍、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莊玲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58條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6條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有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四)至(十)部分)┌──┬───────────────┬─────────┬──┐│編號│犯罪事實│所處罪刑│備註│├──┼───────────────┼─────────┼──┤│1│於99年12月23日凌晨3時許,意圖│郭中良犯夜間侵入住│自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所攜帶之磨│宅竊盜罪,累犯,處││││甲刀轉開落地窗之方式,侵入蘇冠│有期徒刑捌月。││││甫位於臺南市○區○○街○○○號之│││││住宅內,竊取蘇冠甫所有之液晶電│││││視1臺、石雕1尊、黑色斜背包1只│││││、提款卡1張等物品,得手後逃逸│││││。│││├──┼───────────────┼─────────┼──┤│2│於100年3月28日凌晨1時許,意圖│郭中良犯攜帶兇器毀│同上│││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攜帶客觀上足│越安全設備竊盜罪,││││供兇器使用之一字扳手1支,毀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臺南市○區○○路○○○號龍崗國民│月。││││小學自然教室壓克力玻璃窗戶之安│││││全設備後,竊取教室內桌上型電腦│││││主機及螢幕各1臺,得手後逃逸離│││││去。│││├──┼───────────────┼─────────┼──┤│3│於100年6月20日約23時許,在臺南│郭中良犯竊盜罪,累│同上│││市○區○○○路2段339號前,以自│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備鑰匙竊取許重賢所使用之車牌號│。││││碼K7-4330號自用小貨車(登記車│││││主為重振電器行),並將車內冷氣│││││3臺取走後,將上開車輛隨手棄置│││││於路旁。│││├──┼───────────────┼─────────┼──┤│4│於100年6月28日凌晨,意圖為自己│郭中良犯竊盜罪,累│同上│││不法之所有,在臺南市永康區復國│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一路210巷5號前,以自備鑰匙竊取│。││││停放於該處、黃俊銘所有之車牌號│││││碼7J-0799號自用小客貨車(現車│││││牌號碼為4715-F3號),得手後駛│││││離現場,並將車內黃俊銘所有之餅│││││乾、糖果1批、測速器1臺及零錢約│││││2,000元取走、車牌拆卸棄置於大│││││水溝後,將上開車輛隨手棄置於臺│││││南市○○區○○○街○○號巷口空地│││││。│││├──┼───────────────┼─────────┼──┤│5│於100年6月30日凌晨約4時許,在│郭中良犯竊盜罪,累│同上│││臺南市○區○○路126之2號陳志南│犯,處有期徒刑叁月││││住處前,徒手竊取陳志南所有之香│。││││爐1個,得手後以車輛載運離去。│││├──┼───────────────┼─────────┼──┤│6│於100年7月2日凌晨,意圖為自己│郭中良犯竊盜未遂罪│同上│││不法之所有,在臺南市南區中華南│,累犯,處有期徒刑││││路二段249巷1弄口免費停車場內,│肆月。││││以自備鑰匙開啟林盈愷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後,進入上開車輛內,│││││以磨甲刀破壞車內電門而發動引擎│││││,欲竊取上開車輛,惟因方向盤自│││││動卡死,無法駛離現場,致未得逞│││││。│││├──┼───────────────┼─────────┼──┤│7│於100年12月11日11時許,意圖為│郭中良犯竊盜罪,累│非自│││自己不法之所有,在臺南市南區南│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首│││樂街1號前,趁凃春振所使用之車│。││││牌號碼H2Y-238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之際,徒手竊取該車,得手│││││後作為代步之用。其後,並將上開│││││機車棄置於臺南市○○區○○路1│││││段290號前。經警尋獲後,採集安│││││全帽內皮屑斑跡送驗,比對結果與│││││郭中良DNA-STR型別相符而查獲郭│││││中良。│││├──┼───────────────┼─────────┼──┤│8│於101年1月2日3時許,意圖為自己│郭中良犯竊盜罪,累│自首│││不法之所有,在臺南市東區文化一│犯,處有期徒刑肆月││││街與文化五街口旁停車場,趁陳淑│。││││珠所使用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KH-5353號自用小客車(登記車主│││││為 何進忠 )車門未鎖之際,徒手竊│││││取車內筆記型電腦1臺。│││└──┴───────────────┴─────────┴──┘附表二(即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附表一部分)┌──┬────────────────┬────────┬──┐│編號│犯罪事實│所處罪刑│備註│├──┼────────────────┼────────┼──┤│1│於100年2月19日凌晨,在臺南市東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自首│││自由路1段98號對面,以可供兇器使│竊盜罪,累犯,處││││用之一字起子破壞 楊國良 所有之TM-│有期徒刑伍月。││││1237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楊國│││││良所有之衛星導航1臺。│││├──┼────────────────┼────────┼──┤│2│於100年3月6日凌晨,在臺南市東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崇德三十一街30號對面停車場,以可│竊盜罪,累犯,處││││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破壞岳貴月所│有期徒刑伍月。││││有之8G-9193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岳貴月所有之衛星導航、行車紀│││││錄器各1臺。│││├──┼────────────────┼────────┼──┤│3│於100年3月6日凌晨,在臺南市東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崇德三十街25號旁停車場,以可供兇│竊盜罪,累犯,處││││器使用之一字起子破壞王伯源所有之│有期徒刑伍月。││││1253-JE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王伯源所有之衛星導航1臺。│││├──┼────────────────┼────────┼──┤│4│於100年3月8日凌晨,在臺南市仁德│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區○○路○○號前,以可供兇器使用之│竊盜罪,累犯,處││││一字起子破壞張春秋所有之4085-FM│有期徒刑伍月。││││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張春秋所│││││有之衛星導航1臺、行車紀錄器1臺、│││││回數票10張。│││├──┼────────────────┼────────┼──┤│5│於100年3月17日凌晨,在臺南市東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生產路公有停車場,以可供兇器使用│竊盜罪,累犯,處││││之一字起子破壞鄭世安所有之號自小│有期徒刑伍月。││││客車右前車窗,竊取鄭世安所有之衛│││││星導航、行車紀錄器各1臺。│││├──┼────────────────┼────────┼──┤│6│於100年3月17日凌晨,在臺南市北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兵配場停車場大榕樹下停車處,以可│竊盜罪,累犯,處││││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破壞劉世輝所│有期徒刑伍月。││││有之9782-PX號自小客車車窗,竊取│││││劉世輝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臺。│││├──┼────────────────┼────────┼──┤│7│於100年3月24日凌晨,在臺南市東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長東街41巷7弄口,以可供兇器使用│竊盜罪,累犯,處││││之一字起子破壞胡晉樺所使用之5083│有期徒刑伍月。││││-LY號自小客車(登記車主為 羅家安 │││││)右前車窗,竊取胡晉樺所有之衛星│││││導航1臺。│││├──┼────────────────┼────────┼──┤│8│於100年4月4日凌晨,在臺南市北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兵配場停車場大榕樹前,以可供兇器│竊盜罪,累犯,處││││使用之一字起子破壞 曾弘閔 所有之DP│有期徒刑伍月。││││-3541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曾│││││弘閔所有之衛星導航1臺。│││├──┼────────────────┼────────┼──┤│9│於100年4月18日凌晨,在臺南市東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大學路1號(成功大學科技大樓停車│竊盜罪,累犯,處││││場),以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破│有期徒刑伍月。││││壞翁志強所有之P9-0989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翁志強所有之衛星導│││││航1臺。│││├──┼────────────────┼────────┼──┤│10│於100年4月24日凌晨,在臺南市北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兵配場停車場,以可供兇器使用之一│竊盜罪,累犯,處││││字起子破壞蔡敏鴻所使用之1067-GF│有期徒刑伍月。││││號自小客車(登記車主為蔡 李系寶 )│││││右前車窗,竊取蔡敏鴻所有之衛星導│││││航、行車紀錄器各1臺、現金100元、│││││回數票7張。│││├──┼────────────────┼────────┼──┤│11│於100年5月21日,在臺南市東區崇德│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十四街57號對面,以可供兇器使用之│竊盜罪,累犯,處││││一字起子破壞張素真所有之0719-NX│有期徒刑伍月。││││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張素真所│││││有之衛星導航1臺。│││├──┼────────────────┼────────┼──┤│12│於100年5月29日凌晨,在臺南市東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裕信二街92號對面,以可供兇器使用│竊盜罪,累犯,處││││之一字起子破壞 潘冠豪 所有之CQ-│有期徒刑伍月。││││0017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潘冠│││││豪所有之衛星導航1臺。│││├──┼────────────────┼────────┼──┤│13│於100年6月16日晚上,在臺南市北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小東路成大醫院內停車場,以可供兇│竊盜罪,累犯,處││││器使用之一字起子破壞阮威勝所有之│有期徒刑伍月。││││1291-SW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阮威勝所有之衛星導航、行車紀錄器│││││各1臺。│││├──┼────────────────┼────────┼──┤│14│於100年10月4日,在臺南市東區 林森 │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路1段147號前,以可供兇器使用之一│竊盜罪,累犯,處││││字起子破壞廖世弘所有之1553-KX│有期徒刑伍月。││││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廖世弘所│││││有之行車紀錄器兼衛星導航1臺。│││├──┼────────────────┼────────┼──┤│15│於100年10月11日,在臺南市東區裕│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敬一街37號前,以可供兇器使用之一│竊盜罪,累犯,處││││字起子破壞汪灃瀚所有之7J-3566│有期徒刑伍月。││││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汪灃瀚所│││││有之衛星導航、行車紀錄器各1臺。│││├──┼────────────────┼────────┼──┤│16│於100年10月15日,在臺南市東區裕│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信六街與裕華三街口,以可供兇器使│竊盜罪,累犯,處││││用之一字起子破壞鄭哲維所有之│有期徒刑伍月。││││1430-ZC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鄭哲維所有之衛星導航1臺。│││├──┼────────────────┼────────┼──┤│17│於100年10月31日,在臺南市北區東│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豐路汽車停車格,以可供兇器使用之│竊盜罪,累犯,處││││一字起子破壞王嘉村所有之TJ-4229│有期徒刑伍月。││││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王嘉村所│││││有之衛星導航1臺、現金100元。│││├──┼────────────────┼────────┼──┤│18│於100年11月8日凌晨,在臺南市仁德│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區○○○街○號前,以可供兇器使用│竊盜罪,累犯,處││││之一字起子破壞曾添發所有之J4-│有期徒刑伍月。││││6207號自小客車右前門鎖,竊取曾添│││││發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臺。│││├──┼────────────────┼────────┼──┤│19│於100年11月30日,在臺南市關廟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中山路2段79之1號前,以可供兇器使│竊盜罪,累犯,處││││用之一字起子破壞 洪浩景 所有之0631│有期徒刑伍月。││││-JH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洪浩│││││景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臺。│││├──┼────────────────┼────────┼──┤│20│於100年12月20日凌晨,在臺南市永│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區○○路○○巷○○弄○○號旁,以可供│竊盜罪,累犯,處││││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破壞湯嶺南所有│有期徒刑伍月。扣││││之6S-1215號自小客車車窗,竊取湯│案一字起子壹支沒││││嶺南所有之衛星導航、行車紀錄器各│收。││││1臺。│││├──┼────────────────┼────────┼──┤│21│於100年12月28日,在臺南市仁德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仁義三街3號前,以可供兇器使用之│竊盜罪,累犯,處││││一字起子破壞陳幼所有之SU-2525│有期徒刑伍月。扣││││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陳幼所有│案一字起子壹支沒││││之行車紀錄器1臺、現金148元。│收。││├──┼────────────────┼────────┼──┤│22│於101年1月1日凌晨,在臺南市仁德│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區○○路○○號旁,以可供兇器使用之│竊盜罪,累犯,處││││一字起子破壞林杏如所有之1103-NU│有期徒刑伍月。扣││││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林杏如所│案一字起子壹支沒││││有之行車紀錄器1臺。│收。│││││││└──┴────────────────┴────────┴──┘附表三(即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附表二部分)┌──┬────────────────┬────────┬──┐│編號│犯罪事實│所處罪刑│備註│├──┼────────────────┼────────┼──┤│1│於100年2月17日凌晨,在臺南市東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自首│││裕農路668巷63號之7對面,以自備可│竊盜罪,累犯,處││││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蘇│有期徒刑伍月。││││建哲所有之7157-JM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蘇建哲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臺、現金300元、回數票10張。│││├──┼────────────────┼────────┼──┤│2│於100年3月12日凌晨,在臺南市仁德│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區○○路○○○號旁,以自備可供兇器│竊盜罪,累犯,處││││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林俊輝所│有期徒刑伍月。││││有之V6-4289號自小客貨車右前車窗│││││,竊取林俊輝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臺│││││。│││├──┼────────────────┼────────┼──┤│3│於100年3月15日凌晨,在臺南市南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永成路3段461巷口,以自備可供兇器│竊盜罪,累犯,處││││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潭雲所有│有期徒刑伍月。││││之7M-0657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潭雲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臺。│││├──┼────────────────┼────────┼──┤│4│於100年3月16日凌晨,在臺南市東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崇善十二街56巷8之1號旁,以自備可│竊盜罪,累犯,處││││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莊│有期徒刑伍月。││││雅惠所有之8M-3909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 莊雅惠 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臺。│││├──┼────────────────┼────────┼──┤│5│於100年3月24日凌晨,在臺南市東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長東街46巷口,以自備可供兇器使用│竊盜罪,累犯,處││││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王秋澄所有之│有期徒刑伍月。││││1471-JG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王秋澄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臺、零錢│││││約300元。│││├──┼────────────────┼────────┼──┤│6│於100年3月24日凌晨,在臺南市中西│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區○○街○○○號前停車場,以自備可│竊盜罪,累犯,處││││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林│有期徒刑伍月。││││浤稼所有之8819-FX號自小客車車窗│││││,竊取林浤稼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臺│││││、現金300元。│││├──┼────────────────┼────────┼──┤│7│於100年3月24日凌晨,在臺南市東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德東街151巷62號對面道路,以自備│竊盜罪,累犯,處││││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有期徒刑伍月。││││黃立葳所使用之1626-UK號自小客車│││││(登記車主為 郭金柳 )右前車窗,竊│││││取黃立葳所有之測速器1台。││││││││├──┼────────────────┼────────┼──┤│8│於100年3月28日凌晨,在臺南市南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新建路38巷4號前停車場,以自備可│竊盜罪,累犯,處││││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卞│有期徒刑伍月。││││威勝所有之6W-2225號自小客車車窗│││││,竊取卞威勝所有之衛星導航、行車│││││紀錄器各1臺。│││├──┼────────────────┼────────┼──┤│9│於100年3月30日凌晨,在臺南市東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文化一街181號,以自備可供兇器使│竊盜罪,累犯,處││││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徐海貴所有│有期徒刑伍月。││││之5170-NL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徐海貴所有之衛星導航1臺。││││││││├──┼────────────────┼────────┼──┤│10│於100年4月7日凌晨,在臺南市東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崇德路933號前,以自備可供兇器使│竊盜罪,累犯,處││││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吳錦霞所有│有期徒刑伍月。││││之0790-GS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吳錦霞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臺。│││├──┼────────────────┼────────┼──┤│11│於100年4月22日凌晨,在臺南市北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北園街124巷北園橋便道,以自備可│竊盜罪,累犯,處││││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魏│有期徒刑伍月。││││武正所使用之8216-PX號自小客車(│││││登記車主為 吳秀美 )車窗,竊取 魏武 │││││正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臺。││││││││├──┼────────────────┼────────┼──┤│12│於100年4月22日凌晨,在臺南市南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國華街與樹林街口,以自備可供兇器│竊盜罪,累犯,處││││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周信延所│有期徒刑伍月。││││使用之3S-2927號自小客車(登記車│││││主為 石美靜 )右前車窗,竊取周信延│││││所有之衛星導航、行車紀錄器各1臺│││││。│││├──┼────────────────┼────────┼──┤│13│於100年4月24日凌晨,在臺南市東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立德十路50號騎樓,以自備可供兇器│竊盜罪,累犯,處││││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黃碧真所│有期徒刑伍月。││││有之7696-WM號自小客車左前車窗,│││││竊取黃碧真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臺。│││├──┼────────────────┼────────┼──┤│14│於100年4月24日凌晨,在臺南市東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崇明路605號前,以自備可供兇器使│竊盜罪,累犯,處││││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柯彝弘所使│有期徒刑伍月。││││用之ZS-1768號自小客車(登記車主│││││為 黃淑燕 )左前車窗,竊取柯彝弘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臺、零錢約100元。│││├──┼────────────────┼────────┼──┤│15│於100年5月1日凌晨,在臺南市東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中華東路3段530號前陸橋下,以自備│竊盜罪,累犯,處││││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有期徒刑伍月。││││陳柏任所有之6265-B7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陳柏任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臺。│││├──┼────────────────┼────────┼──┤│16│於100年5月7日凌晨,在臺南市東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裕和路與裕農二街口,以自備可供兇│竊盜罪,累犯,處││││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李書銘│有期徒刑伍月。││││所有之7329-XV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李書銘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臺│││││。│││├──┼────────────────┼────────┼──┤│17│於100年5月7日上午,在臺南市南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新建路明和公園對面停車場,以自備│竊盜罪,累犯,處││││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有期徒刑伍月。││││金弘祥所有之8655-JF號自小客車車│││││窗,竊取金弘祥所有之衛星導航2臺│││││。│││├──┼────────────────┼────────┼──┤│18│於100年5月20日,在臺南市安平區建│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平十一街164巷28號斜對面,以自備│竊盜罪,累犯,處││││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有期徒刑伍月。││││黃健嶂所有之4596-GJ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黃健嶂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臺。│││├──┼────────────────┼────────┼──┤│19│於100年5月20日凌晨,在臺南市東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崇仁街125號旁,以自備可供兇器使│竊盜罪,累犯,處││││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郭文儀所有│有期徒刑伍月。││││之O399-JZ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郭文儀所有之衛星導航、行車紀│││││錄器各1臺。│││├──┼────────────────┼────────┼──┤│20│於100年5月25日凌晨,在臺南市安平│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區○○路○○○巷○○號旁,以自備可供│竊盜罪,累犯,處││││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蘇旺│有期徒刑伍月。││││希所有之2A-8992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 蘇旺希 所有之衛星導航、行│││││車紀錄器各1臺。│││├──┼────────────────┼────────┼──┤│21│於100年5月25日凌晨,在臺南市南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新建路19巷內停車場,以自備可供兇│竊盜罪,累犯,處││││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莊柏瑞│有期徒刑伍月。││││所有之4837-LY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莊柏瑞所有之衛星導航、行車│││││紀錄器各1臺。│││├──┼────────────────┼────────┼──┤│22│於100年5月26日凌晨,在臺南市南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金華路1段484巷99弄6之3號前,以自│竊盜罪,累犯,處││││備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有期徒刑伍月。││││壞陳泰安所使用之EL-9112號自小客│││││車(登記車主為 陳明裕 )右前車窗,│││││竊取陳泰安所有之行車紀錄器、MP3│││││各1臺。│││├──┼────────────────┼────────┼──┤│23│於100年5月27日凌晨,在臺南市南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大同路2段136巷13號對面,以自備可│竊盜罪,累犯,處││││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李│有期徒刑伍月。││││高峰所使用之PE-0361號自小客車(│││││登記車主為 楊秀蘭 )右前車窗,竊取│││││ 李高峰 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臺。│││├──┼────────────────┼────────┼──┤│24│於100年5月31日凌晨,在臺南市北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東豐路155號前停車格,以自備可供│竊盜罪,累犯,處││││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郭再│有期徒刑伍月。││││寶所有之2979-WT號自小客車車窗,│││││竊取郭再寶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臺。│││├──┼────────────────┼────────┼──┤│25│於100年5月31日凌晨,在臺南市永康│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區○○路○○○巷○○弄○號對面空地,以│竊盜罪,累犯,處││││自備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有期徒刑伍月。││││破壞張巏龍所使用之J4-1286號自小│││││客車(登記車主為張巏龍之配偶)右│││││前車窗,竊取張巏龍所有之行車紀錄│││││器、測速器各1臺。│││├──┼────────────────┼────────┼──┤│26│於100年6月1日凌晨,在臺南市南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海安路3段與立賢路2段路口,以自備│竊盜罪,累犯,處││││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有期徒刑伍月。││││蔡宜蓁所有之6937-E3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蔡宜蓁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臺。│││├──┼────────────────┼────────┼──┤│27│於100年6月2日凌晨,在臺南市南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德興路22號騎樓,以自備可供兇器使│竊盜罪,累犯,處││││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李添松所有│有期徒刑伍月。││││之5807-GF號自小客車車窗,竊取李│││││添松所有之車內數位電視1臺。│││├──┼────────────────┼────────┼──┤│28│於100年6月4日凌晨,在臺南市安平│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區○○○○街○○○號前,以自備可供│竊盜罪,累犯,處││││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林瑞│有期徒刑伍月。││││源所有之WU-2383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 林瑞源 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臺。│││├──┼────────────────┼────────┼──┤│29│於100年6月6日夜間,在臺南市南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德興路41號東側旁空地,以自備可供│竊盜罪,累犯,處││││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瞿迪│有期徒刑伍月。││││娟所有之N6-3908號自小客車左前車│││││窗,竊取 瞿迪娟 所有之衛星導航1臺│││││。│││├──┼────────────────┼────────┼──┤│30│於100年6月10日凌晨,在臺南市安平│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區○○路○○號之1門旁,以自備可供│竊盜罪,累犯,處││││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林美│有期徒刑伍月。││││鳳所有之C9-7376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 林美鳳 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臺。│││├──┼────────────────┼────────┼──┤│31│於100年6月14日凌晨,在臺南市中西│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區○○路○段○○○巷內,以自備可供兇│竊盜罪,累犯,處││││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侯偉喬│有期徒刑伍月。││││所使用之9835-UK號自小客車(登記│││││車主 侯樂美美 )右前車窗,竊取侯偉│││││喬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臺。│││├──┼────────────────┼────────┼──┤│32│於100年6月18日凌晨,在臺南市南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喜樹街151巷50號前,以自備可供兇│竊盜罪,累犯,處││││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鄭田坤│有期徒刑伍月。││││所有之3S-3880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鄭田坤所有之衛星導航、行車│││││紀錄器各1臺。│││├──┼────────────────┼────────┼──┤│33│於100年6月20日凌晨,在臺南市安平│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區○○○街與健康三街口,以自備可│竊盜罪,累犯,處││││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吳│有期徒刑伍月。││││昇霖所有之ZK-3723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 吳昇霖 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臺。│││├──┼────────────────┼────────┼──┤│34│於100年6月21日凌晨,在臺南市永康│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區○○街○○○巷○○號旁,以自備可供│竊盜罪,累犯,處││││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胡智│有期徒刑伍月。││││彰所有之HO-8142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胡智彰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臺。│││├──┼────────────────┼────────┼──┤│35│於100年6月25日凌晨,在臺南市永康│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區○○○路○○○巷內,以自備可供兇│竊盜罪,累犯,處││││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楊國珍│有期徒刑伍月。││││所有之V3-8472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楊國珍所有之衛星導航、行車│││││紀錄器各1臺。│││├──┼────────────────┼────────┼──┤│36│於100年6月28日凌晨,在臺南市永康│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區○○○路○○○巷○○弄○○號前路旁,│竊盜罪,累犯,處││││以自備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有期徒刑伍月。││││,破壞王文祥所有之UN-4375號自小│││││客車車窗,竊取王文祥所有之衛星導│││││航1臺、現金100元。│││├──┼────────────────┼────────┼──┤│37│於100年10月24日凌晨,在臺南市北│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區○○○路○○○號對面空地,以自備│竊盜罪,累犯,處││││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有期徒刑伍月。││││張政昌所有之Y9-1366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張政昌所有之衛星導航│││││1臺。│││├──┼────────────────┼────────┼──┤│38│於100年12月15日凌晨,在臺南市永│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區○○○路○○○巷○○號前,以自備│竊盜罪,累犯,處││││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有期徒刑伍月。扣││││歐陽鴻激所有之5W-9200號自小客貨│案之一字起子壹支││││車車窗,竊取歐陽鴻激所有之紅外線│沒收。││││測量器1臺、現金300元。│││└──┴────────────────┴────────┴──┘附表四(即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附表三部分)┌──┬────────────────┬────────┬──┐│編號│犯罪事實│所處罪刑│備註│├──┼────────────────┼────────┼──┤│1│於100年4月1日凌晨0時許,在臺南市│郭中良犯攜帶兇器│自首│○○○區○○路○○巷口,以可供兇器使用│竊盜罪,累犯,處││││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楊蕙蔆所有之│有期徒刑伍月。││││2701-D7號自小客車左前車窗,竊取│││││楊蕙蔆所有之衛星導航1臺。│││├──┼────────────────┼────────┼──┤│2│於100年5月25日上午,在臺南市南區│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大德街與樹林街口收費停車場內,以│竊盜罪,累犯,處││││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有期徒刑伍月。││││王國榮所有之2327-F3號自小客車車│││││窗,竊取王國榮所有之行車紀錄器、│││││測速器各1臺。│││├──┼────────────────┼────────┼──┤│3│於100年6月7日,在臺南市南區樹林│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街2段442號旁,以可供兇器使用之一│竊盜罪,累犯,處││││字起子1支,破壞楊千吟所有之V4-15│有期徒刑伍月。││││39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竊取楊千吟│││││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臺。│││├──┼────────────────┼────────┼──┤│4│於100年6月8日凌晨3時許,在臺南市│郭中良犯攜帶兇器│同上│○○○區○○路○段○○○巷○○號前,以可供│竊盜罪,累犯,處││││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支,破壞賴邱│有期徒刑伍月。││││麗香所有之8217-D8號自小客車車窗│││││,竊取 賴邱麗香 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臺。│││└──┴────────────────┴────────┴──┘附表五(卷宗代號對照表)┌──┬─────────────┬──────┬──┐│編號│卷宗案號│卷宗代號│備註│├──┼─────────────┼──────┼──┤│1│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警㈠卷││││市警歸偵字第1010002172號刑│││││案偵查卷宗│││├──┼─────────────┼──────┼──┤│2│101年度偵字第2190號│偵㈠-1卷││├──┼─────────────┼──────┼──┤│3│101年度他字第375號│偵㈠-2卷││├──┼─────────────┼──────┼──┤│4│101年度他字第486號│偵㈠-3卷││├──┼─────────────┼──────┼──┤│5│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警㈡卷││││市警歸偵字第1010001681號刑│││││案偵查卷宗│││├──┼─────────────┼──────┼──┤│6│101年度偵字第2421號│偵㈡-1卷││├──┼─────────────┼──────┼──┤│7│101年度他字第368號│偵㈡-2卷││├──┼─────────────┼──────┼──┤│8│101年度他字第377號│偵㈡-3卷││├──┼─────────────┼──────┼──┤│9│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警㈢卷││││市警歸偵字第1010002585號刑│││││案偵查卷宗│││├──┼─────────────┼──────┼──┤│10│101年度毒偵字第370號│偵㈢卷││├──┼─────────────┼──────┼──┤│11│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南│警㈣卷││││市警六偵字第1011300278號刑│││││案偵查卷宗│││├──┼─────────────┼──────┼──┤│12│101年度偵字第2856號│偵㈣-1卷││├──┼─────────────┼──────┼──┤│13│101年度他字第618號│偵㈣-2卷││├──┼─────────────┼──────┼──┤│14│101年度他字第606號│偵㈣-3卷││├──┼─────────────┼──────┼──┤│15│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警㈤卷││││市警二偵字第1011300420號刑│││││案偵查卷宗│││├──┼─────────────┼──────┼──┤│16│101年度偵字第4708號│偵㈤卷││├──┼─────────────┼──────┼──┤│17│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警㈥卷││││市警歸偵字第1010007836號刑│││││案偵查卷宗│││├──┼─────────────┼──────┼──┤│18│101年度偵字第4961號│偵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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