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4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金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顏瑞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顏瑞萍發支付命令,主張意旨略為:兩造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
年度家繼訴字第83號判決在案,因相對人未按判決給付新臺幣138,345元予聲請人,故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依聲請狀之意旨及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3號判決影本,本件聲請事項與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3號判決之內容為同一事件,由於該判決已於112年10月27日確定得作為執行名義,因之,聲請人就同一債權,並無再行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必要,聲請顯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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