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 余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煜杰黃鑑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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