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723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邱俊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玖仟貳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零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