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649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陳品臻 債務人 謝宗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肆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陸佰陸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