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6號原告 黃錦祥 被告 吳正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黎錦福
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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