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告 田泰祺 被告 陳中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王麗芳
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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