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景琪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1294號、第1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景琪自民國壹佰零伍年玖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楊景琪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諭知自民國105年3月31日起羈押3月,並自105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
2月在案,茲因被告之延長羈押期間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本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然尚未確定,而趨利避害、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被告亟有可能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且被告於警詢時即自承「戶籍地是外婆住所,但因遭舅舅趕出門,到處借住友人處所,目前居無定所」(他卷第86頁),益證被告逃逸之可能性。
綜上,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蕭于哲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致群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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