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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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78號原告丞逸照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建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8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76元,應繳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唐振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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