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59號原告 林進順 被告 陳文祥 上列被告陳文祥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87號),經原告林進順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梁世樺
法官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