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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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祐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祐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祐弛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傷害│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100年2月10日│100年11月23日│100年11月2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55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675號│101年度偵緝字第675號│││││、第676號│、第67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壢簡字第237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實├──┼───────────┼───────────┼───────────┤│審│判決│101年5月25日│101年10月16日│101年10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壢簡字第237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判├──┼───────────┼───────────┼───────────┤│決│確定│101年7月4日│101年11月30日│101年11月30日│││日期││││├─┴──┼───────────┼───────────┴───────────┤│備註││編號二至十七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120日,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100年11月23日│100年11月24日│100年11月24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偵緝字第675號│101年度偵緝字第675號│101年度偵緝字第675號││││、第676號│、第676號│、第67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實├──┼───────────┼───────────┼───────────┤│審│判決│101年10月16日│101年10月16日│101年10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2052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判├──┼───────────┼───────────┼───────────┤│決│確定│101年11月30日│101年11月30日│101年11月30日│││日期││││├─┴──┼───────────┴───────────┴───────────┤│備註│編號二至十七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120日,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七│八│九│├────┼───────────┼───────────┼───────────┤│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100年11月24日│100年11月24日│100年11月2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偵緝字第675號│101年度偵緝字第675號│101年度偵緝字第675號││││、第676號│、第676號│、第67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實├──┼───────────┼───────────┼───────────┤│審│判決│101年10月16日│101年10月16日│101年10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判├──┼───────────┼───────────┼───────────┤│決│確定│101年11月30日│101年11月30日│101年11月30日│││日期││││├─┴──┼───────────┴───────────┴───────────┤│備註│編號二至十七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120日,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100年11月28日│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3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偵緝字第675號│101年度偵緝字第675號│101年度偵緝字第675號││││、第676號│、第676號│、第67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實├──┼───────────┼───────────┼───────────┤│審│判決│101年10月16日│101年10月16日│101年10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判├──┼───────────┼───────────┼───────────┤│決│確定│101年11月30日│101年11月30日│101年11月30日│││日期││││├─┴──┼───────────┴───────────┴───────────┤│備註│編號二至十七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120日,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100年12月1日│100年12月2日│100年12月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偵緝字第675號│101年度偵緝字第675號│101年度偵緝字第675號││││、第676號│、第676號│、第67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879號│100年度審訴字第879號│100年度審訴字第879號││實├──┼───────────┼───────────┼───────────┤│審│判決│100年6月10日│100年6月10日│100年6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判├──┼───────────┼───────────┼───────────┤│決│確定│101年11月30日│101年11月30日│101年11月30日│││日期││││├─┴──┼───────────┴───────────┴───────────┤│備註│編號二至十七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120日,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十六│十七││├────┼───────────┼───────────┼───────────┤│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0年12月7日│100年12月9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偵緝字第675號│101年度偵緝字第675號│││││、第676號│、第67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實├──┼───────────┼───────────┼───────────┤│審│判決│101年10月16日│101年10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判├──┼───────────┼───────────┼───────────┤│決│確定│101年11月30日│101年11月30日││││日期││││├─┴──┼───────────┴───────────┼───────────┤│備註│編號二至十七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120日,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7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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