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32號原告丙○○
26號被告甲○○
2樓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陳報被告姓名為「甲○○」或「 于尚財 」,若有誤寫,請於當事人欄更正之。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