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護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抗字第56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對於民國112年5月11日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32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僅以相對人及子女片面之詞即率予裁定核發保護令,顯有違法。茲因兩造住居現址及至本案發生已十餘年,並無任何異狀,於相對人報案聲請時,兩造仍住居於現址,且相對人與子女日常生活亦無恐懼之處,亦一起出遊,益見相對人及子女即無任何恐懼或抗告人有任何繼續侵害之潛在危險存在,原裁定未查,即有違誤,應予廢棄等語。
二、相對人於本審答辯略以:抗告人對相對人及兩名未成年子女為暴力行為,已經未成年子女於原審證述,且抗告人於本審提出的照片不知道能證明什麼事情,請依法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等語。
三、經查,本事件經本院審酌全部卷證,認為原審裁定的結果與法律規定相符合,應該維持,除引用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外,並補充:
(一)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有對相對人及被害人丙○○、丁○○為家庭暴力一節,業據:
⒈證人即被害人丙○○於原審證述:「(平常兩造的關係及相
處方式如何?是否常常爭吵?)對。」、「(去年10月間是否發生比較激烈的衝突?)對,兩造吵架,爸爸拿酒精潑媽媽,還有房間,還有拉扯媽媽的頭髮。」、「(隔天還有繼續發生衝突?)隔天兩造爭吵,爸爸到廚房拿菜刀說要把媽媽毀容、要先讓媽媽死,接著換我們兩個小孩。」、「(除了這樣,平常爸爸會用言語辱罵媽媽?)會,吵架的時候。」、「(就你的印象去年10月兩造發生比較激烈的爭吵,是因為什麼事情?)因為媽媽跟同事出去吃飯。」、「(爸爸拿的酒精是用什麼裝的?)桶裝。」、「(是怎麼樣的桶裝?)4公升那種。」、「(是你們家裡在噴消毒?)是買整桶回來要倒在補充瓶裡面的。」、「(你在哪裡看到的?1樓、2樓?)房間還有酒精潑灑的痕跡。」、「(你有看到媽媽被爸爸扯頭髮是在1樓還是2樓?)2樓的房間。」、「(爸爸有去廚房拿刀子架住媽媽的脖子,是什麼刀子)切豬肉的刀子。」、「(在哪裡拿刀子架住媽媽的脖子?)客廳。」、「(你當時人在哪裡?)在樓下。」、「(爸爸當時架住媽媽的脖子時,有說什麼?)要讓媽媽毀容、讓媽媽死、之後再換我們兩個小孩。」、「(你們當時反應怎麼樣?)他把我們的手機都收走,叫我們坐在那邊。」、「(後來爸爸有沒有把手機還給你們?)過一下子才還給我們,因為阿嬤在外面來找我們。阿嬤進來時,他就把刀子丟往廚房的方向。」、「(爸爸把酒精灑在媽媽身上的時候,有沒有做其他事?)拿打火機要點媽媽。」、「(有說話嗎?)說要跟媽媽一起死在那裡。」、「(你會因為爸爸曾經罵過你,就配合媽媽指控爸爸倒酒精想要燒死媽媽、拿刀架在媽媽脖子上嗎?)不會。因為從以前兩造吵架,就很嚴重。我從以前看到現在。」等語綦詳(見原審卷第48頁至52頁)。
⒉證人即被害人丁○○於原審證述:「(去年10月間兩造有無
發生比較嚴重的衝突?)有。」、「(請描述狀況?)要講什麼時候的?」、「(晚上的、等下講隔天的。)就是去樓下拿一桶酒精上來潑房間跟媽媽。」、「(潑完酒精爸爸還有做什麼事情?)拉媽媽的頭髮到樓梯那邊。」、「(隔天發生怎麼的狀況?)拿菜刀架住媽媽,說要先把她殺死再殺我和姐姐。」、「(你當時有看到爸爸上去2樓潑灑酒精?)沒有。但是有看到媽媽頭髮濕濕的、房間也都還有痕跡。」、「(你當時人在哪裡?)2樓房間。」、「(你看到爸爸拉媽媽的頭髮拉到樓梯是在1樓樓梯?)在2樓。」、「(當時爸爸拉媽媽頭髮有說什麼?)說要去阿嬤那邊說清楚。」、「(什麼事情說清楚?)說要離婚的那些。」、「(後來有沒有去找阿嬤?)沒有。」、「(後來爸爸有沒有點火?)拿打火機,但是沒有點。」、「(為什麼沒有點火?)我哪知道。」、「(你說你有看到爸爸拿菜刀架住媽媽脖子?)隔天中午。」、「(為了什麼事情?)也是一樣說要講清楚離婚的事情。」、「(你確定有看到爸爸拿菜刀?)我們全部人都坐在客廳。」、「(爸爸怎麼架住媽媽的脖子?)把刀放在媽媽脖子前面。」、「(媽媽沒有閃開?)沒有。」、「(你覺得爸爸會殺媽媽嗎?)會。」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53頁至第56頁)。
(二)抗告人雖抗告陳稱不得僅憑相對人及證人丙○○、丁○○之片面之詞率予認定,然稽之除證人丙○○、丁○○為兩造所生之子女,與雙方親等相同,抗告人更陳稱其與證人丙○○、丁○○同住一址時會一起出遊,可認彼此間之感情並非不融洽,衡情證人丙○○、丁○○當不致於羅織其事而故意為不利抗告人之指述, 佐之 依上開證人丙○○、丁○○所為證述,係其等就親身見聞抗告人為家庭暴力所述之情節,且彼此間亦並無歧異之處,自堪認證人丙○○、丁○○前揭所為不利抗告人之證言應屬可信。是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有對家庭成員為家庭暴力行為,並依此向本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自屬有據。
(三)另抗告人雖抗告主張本件並無繼續侵害之潛在危險云云,然審酌本件家庭暴力係起因於抗告人對相對人有與配偶以外之人為不當交往,以及雙方間因夫妻相處及溝通不良等問題所引發之事件,且兩造於本院調查過程中既仍未解決上開糾紛,參之本件抗告人迄今未勇於面對其錯誤舉止並積極尋求相對人及被害人之諒解,自可推認抗告人於主觀上對其家庭暴力犯行並不知悔悟及反省,故本院認相對人及被害人仍有繼續遭受抗告人實施不法侵害之危險。
四、綜上所述,本院經綜合審酌兩造之陳述與所提事證,以及卷內相關事證等一切情狀後,認本件已足以證明相對人及其家庭成員有遭受抗告人為家庭暴力之事實,並有繼續遭受侵害之危險,且衡酌抗告人以潑灑酒精及持刀架在相對人脖子上等嚴重侵害相對人人身安全之家庭暴力侵害態樣,亦有命抗告人應暫時遷出並遠離相對人生活住居處所之必要,是原審依相對人之聲請,核發命抗告人不得對相對人及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即被害人丙○○、丁○○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抗告人不得對相對人及被害人丙○○、丁○○為騷擾、跟蹤行為;抗告人應於112年6月30日前遷出相對人位於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住居所,並將全部鑰匙交付相對人,且於遷出後遠離上開住居所至少100公尺;抗告人應遠離相對人之工作場所即臺南市○○區○○○街00號、被害人丙○○就讀學校即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市私立○○商工職業學校、被害人丁○○就讀學校即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市立○○國民中學等處所至少100公尺;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丁○○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由相對人任之;相對人應按月於每月5日前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丁○○之扶養費共新臺幣14,230元給付相對人,並酌定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等內容之通常保護令,並無違反法律或不當之處。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五、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許育菱
法官陳文欽
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且並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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