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嘉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嘉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嘉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55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怡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