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全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全聲字第41號聲請人丙○○即債務人2樓
廣見堂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即債權人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2429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乙○○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丙○○、廣見堂建設有限公司等2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素卿